《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流程
近日,我公司接到一客户的告知,我公司开具给客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在客户相关经办人的传递过程中,不慎遗失,要求我公司协助处理。我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客户的请求后,第一时间外出税务局进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开具工作,并将证明单及时邮寄给客户,避免客户可能产生的税费损失。
现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流程介绍如下:
【事项描述】 同时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纳税人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纳税 人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查验原件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 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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